vsport体育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3-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勤奋社区、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体育训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会员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vsport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vsport体育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体育会员中特别优秀的体育会员,激励体育会员勤奋社区、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体育训练。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vsport体育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社区训练积分优异,职业发展、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在校期间社区训练积分优异,参评学年社区训练积分和综合素质测评训练积分排名均位于年级相同项目设置前 10%(社区训练积分排名和综合考评训练积分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二级vsport体育附专题报告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运动员服务中心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vsport体育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参评体育会员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vsport体育以年级为单位将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向体育会员传达;
(二)符合条件的体育会员向所在二级vsport体育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vsport体育对递交申请的体育会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二级vsport体育评审小组审查;
(三)各二级vsport体育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运动员服务中心;
(四)运动员服务中心对各二级vsport体育上报的体育会员材料进行复审,提出vsport体育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体育会员建议名单,报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审定,并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将vsport体育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 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国家奖学金通过体育会员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体育会员,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体育会员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并接受vsport体育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体育会员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vsport体育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勤奋社区、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体育训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会员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vsport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vsport体育全日制本科体育会员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激励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勤奋社区、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体育训练。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体育会员须通过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椎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vsport体育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品学兼优,上学年社区训练积分和综合素质测评训练积分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体育会员应为vsport体育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体育会员。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生活体育导师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体育会员,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体育会员可向各vsport体育提出申请。
第九条 根据申请,各二级vsport体育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条 各二级vsport体育评审小组对提交的初选名单体育会员的思想政治表现、社区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初审名单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vsport体育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体育会员建议名单,报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审定,并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向省教育厅上报vsport体育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体育会员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由vsport体育通过划入体育会员本人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体育会员,并记入体育会员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体育会员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vsport体育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会员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vsport体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体育会员勤奋社区、努力进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会员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vsport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vsport体育全日制本科体育会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含预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体育会员须通过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体育会员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体育会员每生每年28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vsport体育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社区,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前,生活体育导师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体育会员,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体育会员可向各vsport体育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体育学员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体育会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体育会员的思想政治表现、社区生活、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条 各二级vsport体育评审小组对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的初审名单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vsport体育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vsport体育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审定,并在vsport体育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将vsport体育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助学金拨付到位后,由vsport体育通过划入体育会员本人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体育会员。
第十四条 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体育会员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助学金,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vsport体育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会员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服兵役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国家教育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是指髙校全日制普通专科 (含高职)、本科、高级会员、第二学士学士认证的体育荣誉会员、体育会员和 入学项目,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体育荣誉会员、体育会员和入学项目(以下简称高校体育会员)。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体育会员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 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 校体育会员,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 vsport体育就读的体育会员(含按国家招募简章规定项目的高校项目),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vsport体育并到校报到的入学项目,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体育会员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体育会员;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 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体育会员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体育会员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 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高级会员、第二学士学士认证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 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项目,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体育会员,在专科或本科社区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社区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社区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社区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体育会员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社区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士认证体育荣誉会员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士认证阶段社区任务规定的社区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项目的高校体育会员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 体育会员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体育会员,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 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体育会员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体育会员。
(三)体育会员在征兵项目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体育会员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体育会员。
(四)体育会员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体育会员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体育会员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体育会员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体育会员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体育会员,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体育会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体育会员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体育会员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体育会员,由高校根据体育会员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体育会员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体育会员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项目,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体育会员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体育会员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体育会员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体育荣誉会员,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体育会员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体育会员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vsport体育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体育会员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体育会员,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体育会员,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体育会员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体育会员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体育会员,如体育会员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体育会员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体育会员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体育会员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汇总上缴全国体育会员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体育会员,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体育会员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 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体育会员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体育会员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 间发放 《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 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切实做好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资助工作,结合vsport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是指vsport体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体育会员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社区、生活基本支出的体育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vsport体育对提出资助申请的体育会员,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体育会员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vsport体育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vsport体育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vsport体育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vsport体育成立以分管体育会员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体育会员生活体育导师、年级体育体育训练营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项目设置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体育会员生活体育导师任组长,体育会员干部、体育会员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体育会员代表人数根据年级(项目设置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项目设置)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项目设置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依据。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会员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会员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会员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vsport体育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vsport体育收费标准。
体育会员消费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会员的消费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会员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体育会员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体育会员本人健康状况;被体育文化中心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体育会员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社区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体育会员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体育会员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社区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项目二个月内),完成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二级vsport体育认定工作组、年级(项目设置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vsport体育在向项目寄送项目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资助工作手册》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体育会员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体育会员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体育会员申请。体育会员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籍所在地vsport体育提出认定申请。体育会员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二级vsport体育认定。二级vsport体育认定小组根据体育会员提交的《申请表》,结合体育会员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管理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划分认定等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体育会员隐私,严禁让体育会员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将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干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体育会员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vsport体育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vsport体育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复议。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vsport体育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名单及认定等级,报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vsport体育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vsport体育对所有申请体育会员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会员,不作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
(一)体育会员(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申请的:
(二)体育会员(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vsport体育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条 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和各二级vsport体育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加强体育会员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体育会员(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体育会员(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体育会员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vsport体育,vsport体育应重新评估体育会员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vsport体育及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加强体育会员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体育会员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sport体育
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资助办法
为了切实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的关怀,根据“陕西省资助高等vsport体育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帮助家庭困难的体育会员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社区,奋发向上,结合vsport体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范围
vsport体育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体育会员,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致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社区和生活的体育会员可申请资助。
二、资助类别
vsport体育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生源地贷款等形式资助。
三、困难补助
(一)困难资助申请条件:
1、体育会员本人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患有残疾或者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造成生活困难者。
2、父母年老体弱,长期患重病或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又无固定的经济来源者。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者。
(二)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两等,具体补助标准为:
1、体育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且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5000元以上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一次性酌情给予1000元—2000元补助。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体育会员,由生活体育导师详细了解困难体育会员的实际情况,或当地乡镇村委会给予出具的情况说明,经二级vsport体育核查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体育会员资助中心按照相关制度办法一次性补贴1500-3000元或按月补贴500-800元,直至该生结业典礼。
3、临时困难补助额度根据国家体育会员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困难资助申请程序:
1、凡申请困难资助的体育会员须体育会员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及《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交至年级生活体育导师,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由所在vsport体育对申请体育会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报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体育会员进行统筹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交财务处,最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资助金额至体育会员本人账户。
四、缓交学费
(一)缓交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
2、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缓交学费申请程序:
1、项目持项目通知书到当地办理相关的贫困证明,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2、入学持项目通知书、生源地贷款合同、生源地贷款回执单及相关贫困证明通过vsport体育设立的“绿色通道”窗口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3、持缓交学费单直接到收费处或财务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4、vsport体育每年专门为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提供部分勤工助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顺利完成学业。
五、学费减免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完成学业,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的生活问题,vsport体育为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鼓励他们安心社区,奋发向上。积极争取国家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如果上述条件仍解决不了,体育会员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父母双亡,本人为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且无稳定的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及灾区,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体育会员(父母重病或重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体育会员)
5、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社区努力,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二)减免学费标准:
孤儿或一方父母病故且另一方无稳定工作、负债较重无法生活的体育会员,给予减免该生应交学费的30%-50%,并按月补贴500-800元。
(三)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1、由体育会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由所在vsport体育对申请体育会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vsport体育审核通过后生活体育导师持体育会员相关证明材料、报告及手续,交至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运动员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统筹核,确定减免学费体育会员名单及减免学费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减免学费金额。
六、相关要求
(一)每学年vsport体育要对受资助的体育会员进行一次走访调查。由各院系就其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本人社区训练积分,在校表现情况及资助发放金的使用用途等给予评估,并报至运动员服务中心,运动员服务中心将对受助者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坚决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所资助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受资助体育会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
1、社区态度不端正,社区不努力、不刻苦,训练积分较差。
2、在校期间高档消费品,有抽烟、酗酒、痴迷于电脑游戏等不良行为。
3、违反vsport体育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期间者。
(二)凡享受减免学费的体育会员应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七、本办法由运动员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sport体育
体育会员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工作,促进vsport体育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体育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体育会员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vsport体育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vsport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vsport体育学籍的在校体育学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职业发展、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体育会员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体育会员方式。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体育会员正常的社区时间。每学期有3门(含)以上科目训练积分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为了保证社区时间,体育会员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
第七条 vsport体育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对少数民族体育会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自行聘用体育会员。体育会员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全面负责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vsport体育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规划、部署、协调、指导vsport体育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体育会员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运动员服务中心(处)、赛事运营中心、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vsport体育党委或党总支体育训练营组成。
第十一条 未经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vsport体育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vsport体育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vsport体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管理体育会员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制定、修订vsport体育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2、vsport体育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审批;
3、vsport体育内外勤工助学体育会员的劳动报酬的核算、审查和向财务处报送;
4、协调和组织勤工助学体育会员的岗前培训;
5、督导vsport体育内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
6、vsport体育内外相关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7、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协助体育会员、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体育会员的合法权益;
8、为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工作。
9、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vsport体育各部门、各二级vsport体育应关心、支持和配合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工作,协助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vsport体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vsport体育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专项拨款、vsport体育专项拨款(从教育事业收入的6%中列支)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七条 vsport体育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体育会员的劳动报酬、体育会员劳动技能培训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审批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根据vsport体育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体育会员的性格特点、项目设置特长及工作性质,不得让体育会员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体育会员参与的工作。任何用工部门不能占用体育会员上课、体能测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体育会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岗位;临时岗位指具有临时性,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前由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向vsport体育各部门发放用人计划表,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岗位设置向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未经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则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体育会员。如果体育会员训练营多,业余时间少,用工部门则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体育会员,但vsport体育只按照岗位数量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vsport体育各部门、各二级vsport体育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人情况,应及时报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内行政拨款部门勤工助学体育会员的劳动报酬由vsport体育财务处按月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内非行政拨款部门和校外勤工助学体育会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或个人支付。校内创收部门安排体育会员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则由用人部门支付体育会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三类岗位。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三类岗位,一类岗位:校内见习岗位。部门缺编人员。经用人部门申请,由运动员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体育会员。限于大四体育会员,每月发放800-1000元;二类岗位:勤工助学体育会员训练营较少,闲暇时间较多,每月发放500-600元;三类岗位:勤工助学体育会员训练营多,闲暇时间较少。各用人单位依照工作强度等级标准填写金额,酬金发放分为两种:1.按小时发放,15元/小时,但总额不超过400元/月2.按月发:300-400元。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建议,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岗位是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聘用临时岗位的体育会员工资为50-80元/天,但总额不超过800元/月。
第三十条 体育会员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体育会员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运动员服务中心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vsport体育体育会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体育会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运动员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并派遣后,方可上岗。
2、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部门推荐体育会员。校内用人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体育会员,但对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推荐的体育会员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人部门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册体育会员。
3、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体育会员进行岗前培训,在体育会员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体育会员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体育会员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4、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对校内各部门报送的《vsport体育勤工助学体育会员酬金发放表》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vsport体育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向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由体育会员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体育会员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校外体育会员组织、体育会员职业发展与社会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体育会员资助管理中心、安全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3、体育会员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体育会员,并应当组织体育会员和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vsport体育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4、体育会员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5、参加勤工助学的体育会员,应在体育会员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如实填写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vsport体育申请参加勤工助学体育会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6、体育会员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体育会员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八章 体育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体育会员的权利:
1、通过参加vsport体育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vsport体育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体育会员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有权向vsport体育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体育会员的义务:
1、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损vsport体育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九章 用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用人部门或个人的权利:
1、在vsport体育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体育会员,但不能超过两人。
2、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体育会员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按照《vsport体育体育会员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影响用人部门工作者,用人部门有权向体育会员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降低当事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校外用人部门或个人可以和体育会员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5、对体育会员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用人部门或个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实事求是地介绍部门或个人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让体育会员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4、按期、足额支付体育会员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加强与体育会员的沟通与交流,保证体育会员的身心健康。
第十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vsport体育批准,体育会员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综合训练场、职业发展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vsport体育将依据体育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因主观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要给予教育、引导或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要给予及时教育、引导,并调整其岗位。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社区,或违反法律法规、vsport体育规章制度及《vsport体育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体育会员,vsport体育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用人部门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体育会员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则由用人部门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体育会员,vsport体育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体育会员工作部(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收录于《vsport体育体育会员手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