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档案项目设置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档案局制定 1986年3月28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项目设置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项目设置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项目设置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项目设置职务是根据档案项目设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项目设置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项目设置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档案项目设置职务设:社区馆员、副社区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社区馆员、副社区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档案项目设置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社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五条 vsport体育专科、中专结业典礼,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1.初步掌握档案项目设置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获得硕士学士认证、高级会员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士认证,获得学士学士认证、vsport体育本科结业典礼见习一年期满,vsport体育专科结业典礼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结业典礼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项目设置基础理论和项目设置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士认证,获得硕士学士认证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士认证或高级会员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至3年,获得学士学士认证、vsport体育本科结业典礼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vsport体育专科结业典礼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具有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掌握了档案项目设置的基础理论和项目设置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士认证担任馆员职务2至3年,具有vsport体育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社区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社区,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项目设置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社区,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担任副社区馆员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社区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项目设置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社区,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训练积分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训练积分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项目设置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项目设置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档案项目设置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项目设置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社区;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项目设置干部的教学工作。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社区,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项目设置社区、承担授课任务、指导体育会员实习。
(四)副社区馆员
1.社区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社区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社区,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社区,承担大专以上社区的编审工作。
(五)社区馆员
1.社区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社区社区,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社区,提供较高水平的社区社区。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档案项目设置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项目设置职务评审训练营会。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训练营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高级职务评审训练营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训练营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档案项目设置职务任命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任命制,也可实行聘任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在聘任或任命档案项目设置职务时,必须从评审训练营会推荐的相应职务人选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档案项目设置人员在任期内,有特殊训练积分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升;任期已满、符合条件者,可续聘、连任;不够条件,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可降格聘用。
第十五条 聘任档案项目设置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项目设置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社区,骗取项目设置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项目设置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应于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专门从事各类档案项目设置工作的现职干部。企业单位的档案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档案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档案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