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体能测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体育会员体能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vsport体育体育会员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体能测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对vsport体育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体育会员一般违纪行为认定
体育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体能测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监考体育教练调动;
三、体能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体能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体能测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干扰监考体育教练工作,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同意在体能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体能测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十、开卷体能测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二条 体育会员严重违纪行为认定
体育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体能测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体能测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体能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一般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体育会员作弊行为认定
体育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体能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体能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体能测试;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体能测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体能测试材料;
五、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七、在桌面上或周围的墙壁上书写与体能测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八、试卷雷同;
九、在体能测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利用通讯设备接收、接听与体能测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
十、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体能测试;
十一、组织作弊;
十二、其他与体能测试有关的作弊行为。
十三、在体能测试过程中或者在体能测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体育会员实施了体能测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体能测试资格和体能测试训练积分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统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体能测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体能测试作弊现象的;
(四)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对体育会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无故缺考的体育会员,按照旷考对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本门课训练积分注明 “旷考”字样。
二、认定体能测试违纪的体育会员,该科目训练积分按零分记,并视其情节和体育会员个人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级以上处分。
(二)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育会员,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体育会员作弊处理办法
一、凡认定为体能测试作弊的体育会员,该科目训练积分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登录训练积分时应标明“作弊”字样。
二、对找人替考或替他人体能测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全国vsport体育英语四、六级、全国计算机等级体能测试等国家级体能测试中严重违纪或作弊的体育会员,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体育会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体能测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对体育会员体能测试违规行为,监考体育教练应及时、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
二、体育会员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体育教练或巡考签字确认,并当场向当事体育会员告之,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体能测试。
三、体能测试结束,考场主考、监考将《vsport体育体育会员体能测试违规记录单》及相关证据立即交赛事运营中心,赛事运营中心根据违规事实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体育会员的违规处理决定,体育会员所在系(部)和运动员服务中心备案,并告知体育会员本人。
五、体育会员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体育会员申诉处理训练营会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赛事运营中心负责解释。